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求,更好减轻企业负担、化解用工风险、提高保障待遇,更好破解新就业形态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的职业伤害保障难题,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景德镇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单位、企业以及广大群众了解《办法》主要内容,提升《办法》社会知晓度,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工伤保险制度体系逐步完善,在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用工形式日益多元,制度局限性也逐步显现:一是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工伤赔付负担仍然较重;二是工伤待遇水平相对偏低,保障能力有限;三是覆盖人群范围偏窄。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是以劳动关系为基础,劳动关系不明确或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定人群,未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自2022年起,省人社厅先后在赣州、吉安、抚州、新余、宜春、上饶、九江、南昌等8个地市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积累了较为成熟的实践经验。2026年,省人社厅要求鹰潭、景德镇、萍乡3个地市同步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实现全省设区市补充工伤保险政策全覆盖。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有利于健全我市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化解用工风险、提高保障待遇,破解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职业伤害保障难题,更好地维护职业伤害保障权益,是一项重大改革举措,也是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具有十分现实而又长远的意义。
二、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等。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补充工伤保险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拓展和延伸,主要目的是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险保障体系,解决参保困难群体的职业风险难题,减轻用工单位的经济负担,更好地维护职工工伤保险权益。补充工伤保险由政府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与国家工伤保险机构实行合署办公,对接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系统,实行同步办理。补充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
(二)参保范围。明确两类参保人员:一是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所有参保人员;二是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六类特定人员。特定人员包括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劳动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中不小于16周岁的在校实习生、见习人员以及医疗机构中的规培和进修人员;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人员及其他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大学生基层专干等;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参保范围内的平台企业新就业形态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依法组建的志愿服务组织,在组织应急救援、公共卫生防控、大型活动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前,已按规定注册并提供上述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三)参保缴费。补充工伤保险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补充工伤保险费以用人单位所属工伤保险行业费率的30%缴纳,工程建设项目参保按工程建筑安装费或工程总造价的0.6‰缴纳。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保费包含基础保费与叠加保费两部分,其中基础保费费率与所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费率一致,叠加保费费率与所在用人单位补充工伤保险费率一致。
(四)工伤认定(职业伤害确认)、鉴定标准和程序。明确了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所有参保人员、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认定、鉴定的标准和程序。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所有参保人员的认定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标准和程序执行,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的认定鉴定参照执行。
(五)待遇给付和核定。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包含的项目主要分为代偿型、提高型两种。代偿型即代替用人单位承担大部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金、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等,可以有效减轻用人单位职工工伤事故发生后的经济负担;提高型即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由补充工伤保险进一步提升待遇的项目。通过提高型项目,可以满足用人单位职工工伤事故后医疗自费和自付部分的需求,为职工个人增加了一道兜底保障线,也避免了职工将费用转嫁用人单位承担的风险。
(六)资金使用、职业伤害预防及医疗监管。明确补充工伤保险支付项目、预防费提取比例、立项实施要求及监督管理等内容。可提取上年度补充工伤保险保费收入不超过3%作为补充工伤保险预防费,参照《江西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由承办机构为主体根据工伤预防重点行业、领域或者特定人员工伤事故特点参与工伤预防。以不超过2%的比例从上一承保年度补充工伤保险费征缴收入中提取补充工伤保险基金监管费用,用于工伤认定鉴定、待遇核定发放、协议服务机构等监管工作。
(七)附则。明确政策动态调整机制、争议处理方式、工伤保险承担责任情形、考核机制及文件废止及施行时限等内容。
四、主要特色
一是保障人群显著扩大。扩大受益群体,将超龄人员、实习人员、“两委”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志愿者、灵活就业人员等6类特定群体纳入保障体系,推动工伤保险由“身份险”向“行为险”转变,有效填补了现行制度的覆盖空白。
二是减负力度显著增强。工伤职工依法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后,企业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等工伤待遇。如企业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承办机构可大幅替代企业支出费用,企业经济负担大为减轻。
三是保障能力显著提升。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后,待遇保障替代率将大为提高。对工伤职工发生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除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外,超工伤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剩余部分,可以按一定比例由承办机构给付,更好地满足了工伤职工医疗自费部分的需求。推行补充工伤保险后还将有效缓解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压力,有利于工伤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补充工伤保险 实施办法 特定人员 超龄人员 实习人员 “两委”人员 新就业形态人员 志愿者 灵活就业人员 职业伤害保障
解读单位: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798 8516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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