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
就业指导专业人员是公共就业服务领域的一支重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是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力量。为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深化就业体制机制改革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就业工作重要部署要求,进一步畅通就业指导专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激发就业指导专业人员工作积极性,提升我省高质量充分就业水平,省人社厅制定了《江西省就业指导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3月23日
江西省就业指导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就业指导专业人员是公共就业服务领域的一支重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是维护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力量。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赣人社规〔202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省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就业指导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就业指导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遵循就业指导专业人员专业化发展,突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就业指导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二章 职称体系
第四条 就业指导专业人员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名称依次为助理就业指导师、就业指导师、高级就业指导师、正高级就业指导师。
第五条 就业指导专业人员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六条 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重点考察就业指导专业人员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弘扬爱国奉献、创新协作、诚实守信的职业精神。
第七条 根据岗位类型特点,科学合理设置就业指导职称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等倾向,着重考察其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突出评价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创新引领作用和取得的社会效益。对主要从事就业指导领域研究咨询工作的研究型人员,着重考察其研究能力,突出评价学术水平、学术影响和应用效果。
第八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就业指导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相关标准,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第四章 评价机制
第九条 初级采取考试与认定相结合方式,中级、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考试合格后,方有资格参加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定,考试成绩5年内有效。正高级采取评审方式。
第十条 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限制,创造便利条件,畅通各类就业指导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就业指导专业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注重引导就业指导专业人员主动服务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突出就业指导专业人员在促进就业、服务人才、助力乡村振兴等工作中实绩。对作出重大贡献的就业指导专业人员,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按照我省有突出贡献人才评审办法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第十二条 省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中,已取得其他系列(专业)职称人员,专职从事就业相关工作满1年,可申请转评为同层级就业指导师职称。
第十三条 坚持因事设岗、按岗择人、人岗相适,促进就业指导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和使用相结合,实现职称评价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用人单位要将职称评价结果作为人员聘用、考核、晋升和能力建设的重要依据。加强聘后管理,建立健全就业指导专业人员考核制度。
第十四条 加强就业指导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创新和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和手段,促进就业指导专业人员拓展知识技能。申报就业指导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按我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相关学时。
第五章 考试办法
第十五条 助理就业指导师、就业指导师、高级就业指导师职称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不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专家编写考试大纲,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后组织实施。命题、审题、阅卷等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会同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考试设《就业指导理论与实践》科目,满分100分,采取闭卷作答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试者运用就业指导专业理念、理论、方法、技巧及相关法规政策开展就业指导服务、管理和研究的综合能力。
第十八条 参加就业指导师相应层级职称考试人员须符合《江西省就业指导师职称考试报名条件》。各设区市申报人员资格,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省直单位申报人员资格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审核。
第十九条 对于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
第六章 评审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条 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按照《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规定申请组建省高级就业指导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高级就业指导师及省直单位申报的初、中级就业指导师职称认定、评审工作。各设区市组建中级就业指导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中级就业指导师职称评审。初级就业指导师由各设区市或县(市、区)负责组织职称认定。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数应为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不少于11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不少于7人。
第二十二条 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负责组建和管理省就业指导师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各设区市负责组建本地区就业指导师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多于评审委员会规定人数的3倍,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长期从事就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技术工作或有就业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层级及以上的职称;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五)能够正常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 各级就业指导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时,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评委人数要求。评审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及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应建立规范的评审工作程序,严格执行评价标准,确保评审质量。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详细记载评审过程、讨论内容、投票情况等内容,形成会议记录,并由全体与会评审专家签名确认。会议记录、投票单等评审资料应当归档并长期保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对就业指导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暂停评审工作、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评审权。
第二十七条 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各级就业指导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时,应按照《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评价标准,规范评审程序,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与职称申报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职称评审客观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或依规责令其回避。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召开评审会议前,应当对评审专家进行回避审查。
第二十八条 职称评审工作实行保密制度。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评审结果及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对外泄露。评审专家名单应予保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就业指导专业人员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制度。对参评人员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记入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评审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利用职称评审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违反评审纪律的人员,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 评审委员会应在评审会议结束后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评审委员会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向相应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申请复查、进行投诉,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就评审组织实施、保密措施、监督措施等是否合法合规进行核查并予以回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赣公网安备 3602000200036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