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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金融活动典型案例解析(案例六:集资诈骗案中宣传推介的讲师要担责吗?)

来源: 《中国银行业》杂志2025年第6期 发布时间: 2026-03-31 访问量: 收藏.png

集资诈骗案中宣传推介的讲师要担责吗?
——以讲课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2018年5月,曲某成立齐齐哈尔某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经营“甲壳素投资”“小家电投资”“广告牌项目”。曲某在未取得金融机构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以“0元购”“会员返利送积分”等名义向不特定公众集资,并通过散发传单等方式向公众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共计吸收119名投资人的投资共计772.15万元人民币,造成损失372.59万元。在破获曲某集资诈骗案件过程中发现,张某为该公司某地区总监(讲师),任职期间负责该地区的推介会宣讲及员工培训工作。张某通过对店长和店员的业务培训传达曲某对销售产品的规定及创收业绩方法,通过推介会的方式向集资参与人宣传投资的合法性及投资高回报的情况,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和罪名,张某有异议,辩称其只是讲师,没有参与经营,不参与财务和方案设计,其只是整个销售流程中的一员,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其并没有和会员进行签单,没有得到提成。法院经审理认为,齐齐哈尔某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资金,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曲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而张某任该公司总监,通过宣讲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销售商品为名,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高额返利,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非法所得3万元予以追缴。

【警示】“讲师”也会成为非法集资的“帮凶”本案件中,张某以讲师身份在某公司活动中以销售商品为名,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高额返利,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明知其宣传内容存在风险,为了获利仍然帮助曲某大力宣传,客观上由于其帮助传达了曲某的意图和精神,让投资人深信投资的可靠性,造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最终成为非法集资的“帮凶”,构成共同犯罪。所以,如果明知公司业务是非法集资行为还要继续讲课的“讲师”需要注意了:“讲师”有风险,入行需谨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防非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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