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相关单位:
《景德镇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6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正文第二部分不予公开)
景德镇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26年6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3.1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类
3.2 供水突发事件的分级
4 应急体系及职责
4.1 应急组织机构
4.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4.3 应急处置工作组
4.4 专家组
5 监测预警
5.1 监测体系
5.2 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
6 应急响应
6.1 应急响应的工作内容及程序
6.2 信息报送
6.3 先期处置
6.4 分级响应机制
6.5 响应措施
6.6 应急终止
6.7 善后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指挥保障
7.2 信息与通信保障
7.3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队伍装备保障
7.4 交通运输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7.6 治安保障
7.7 物资保障
7.8 经费保障
7.9 社会动员保障
7.10 技术储备与保障
8 培训演练
8.1 预案演练
8.2 宣传和培训
9 监督管理
9.1 监督检查
9.2 责任与奖惩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3 预案实施
10.4 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和处置景德镇市可能发生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及时性、有序性和高效性,最大限度减轻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居民饮用水供应,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供水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景德镇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景德镇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景德镇市计划与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景德镇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景德镇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下的专项预案(二级预案),是我市应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指导文件。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导致供水系统运行受到严重影响,出现水质恶化或供水量严重不足等情况的应急处置工作。乐平市、浮梁县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最大程度地减少供水行业事故,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1.4.2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高度重视供水安全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供水行业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1.4.3 分级负责,先行处置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4.4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充分发挥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使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1.4.5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4.6 平战结合,科学处置
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发挥专业人员作用,完善行业安全监控体系。增强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3.1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类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按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可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类型。
表 1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类情况
| 事件类别 | 具体情形 |
| 自然灾害 | 因冰冻灾害、干旱、地震、台风、洪灾、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城市供水水源(含地下水源)无法满足正常取水需求,输配水管网破裂,输配电、净水工程和机电设备损毁等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
| 事故灾害 | (1)取水水库大坝、取水管涵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城市水源枯竭,或因出现危险情况需要紧急停用修理或停止取水; (2)城市主要输水管或配水管发生爆管,造成大范围供水压力降低、水量不足甚至停水,或其他工程事故导致供水中断; (3)城市供水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等; (4)城市电厂、变电站发生停电事件导致供水企业、泵站停产影响城市供水。 (5)城市水厂运营和管理失误影响城市供水。 |
| 公共卫生 | (1)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原水水质出现问题,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2)突发人为污染二次供水水质事件。 |
| 社会安全 | 战争、恐怖袭击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导致水厂停产、供水中断或者大面积停水。 |
3.2 供水突发事件的分级
根据国家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本预案将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按供水突发事故可控性、影响城市供水居民人口数量和供水范围的严峻程度细化分为四级。
表 2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级情况
| 事件 分级 |
特别重大事件 (Ⅰ级) |
重大事件 (Ⅱ级) |
较大事件 (Ⅲ级) |
一般事件 (Ⅳ级) |
| 预警 颜色 |
红色 | 橙色 | 黄色 | 蓝色 |
| 分级 标准 |
城区5万户以上居民突发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的特别重大供水事故 | 城区3万—5万户居民突发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的重大供水事故 | 城区1万—3万户居民突发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的较大供水事故 | 城区0.5万-1万户居民突发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的一般供水事故 |
| 因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 因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造成10~30人死亡(含失踪) | 因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造成3~10人死亡(含失踪) | 因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 |
| 全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并由供水造成传染性疾病暴发 | 其他情况需要划为Ⅱ级的重大供水事故的 | 当出厂水、管网水受到轻度污染,即水中出现异味,超过WS/T10038-2025《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供水水质卫生标准》指标,区域用户集中反映水质问题人数在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 当水厂制水系统预计停产8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
4 应急体系及职责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景德镇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景德镇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1应急组织机构
4.1.1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
(1)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2)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3)成员: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信访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局、市网信中心、市疾控中心、国网景德镇供电公司、市浯溪口水利枢纽管理中心、浮梁县玉田水库管理处、事发地人民政府(地区管委会),江西省景德镇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设的新洋湖水厂、第四水厂、观音阁水厂,江西省浮梁润泉供水有限公司及其下设的大石口水厂等单位相关负责人。
(4)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分管副局长任主任,江西省景德镇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担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组成。
4.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4.2.1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城市供水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全市应急供水工作,指挥、部署、监督和检查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任务执行情况,研究决定应急工作重大决策与实施方案;
(2)负责提出启动或终止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建议,并根据授权作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决定;
(3)根据突发事件情况,研究决定是否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4)组织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置、通报和上报;
(6)统筹全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结,组织信息发布,指导善后处理工作。
4.2.2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定和指示;
(2)承担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与日常管理;
(3)负责联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导、督促和检查其职责履行情况;推进与周边地区应急协作机制建设;
(4)建立城区供水重大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接收、汇总和分析全城区供水安全的各种重要信息并及时上报;
(5)组织组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的级别研判,提出预警、应急响应启动或终止的建议;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发展趋势及影响等进行评估,协助制订应急抢险方案,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7)负责组织预案的编制与修订,统筹全市供水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开展相关应急工作。
4.2.3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各成员职责
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和保障工作。
市住建局:担当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起草、修改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监测、接收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报警、预警信息,做好城市供水突发事件进展动态后续报告;根据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专家赴事件发生地开展应急工作,组织应急供水,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事件进行调查。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依法依规组织指导供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及时沟通江西省地震局获取最新震情信息和震后趋势意见,并通过涉密渠道及时报送至市供水应急指挥部。
市水利局:负责发布城区水源地水位信息,在枯水期应急时,做好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对接工作,协调调度水位,确保正常取水;负责城市供水水源紧急调度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水源地水质日常监管,及时发布水源水质信息,牵头水源地水污染突发事件的调查工作。
市委宣传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协调指导城区供水应急期间的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等相关工作。
市委政法委:负责牵头处置由重大供水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包括群体上访、聚众静坐、请愿、集会、游行、蓄意闹事,冲击政府部门、供水企业等,维护社会稳定。
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协调、指导推动相关单位组建各类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志愿者队伍。
市发改委:负责配合做好应急建设、抢险救灾等相关设施建设工程的前期征求意见工作,事件发生后重建基础设施项目列入投资计划。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管控,包括设置警戒标志、控制人员和物资出入,维护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治安与交通秩序。依法打击与事件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市民政局:负责事故发生后,经应急部门应急救助后,仍存在生活困难的群众,在符合条件下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
市财政局: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保障城区供水重大事故应急所需的经费,保障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的垫付和事故后环境与生态恢复或修复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应急建设、抢险救灾等项目资金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征调抢险所需车辆船舶等,为道路、水路抢险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市卫健委:负责做好供水水质卫生监督和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做好供水突发事故期间,可能发生的疫情情况的监控并及时上报。
市国资委:按照自身工作职责,配合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应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处理和防范突发事件发生后引发饮用矿泉水、纯净水及净水设备等商品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指导协调事故所涉及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参与事故调查取证。
市城管局:负责督促供水抢修部门修复因供水抢修所造成破损的市政道路。
市信访局:负责在城区重大供水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中接待上访群众,收集上访群众的要求,做好上访群众的调解工作。
市气象局:及时通知有关特大暴雨、高温、干旱、雷电等预报信息。
市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人员救援、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停水后的城市紧急供水工作。
市网信中心:负责指导相关单位处理网络舆情和网络媒体宣传有关应急工作,对重大事故进行网络舆论引导、网络舆情分析研判,指导网络舆情处置工作。
市疾控中心:对出厂水、二次供水和末梢水进行水质监测,确保达到饮用水标准。
国网景德镇供电公司:负责抢险救援工程所辖电力设施的电力供应。
市浯溪口水利枢纽管理中心、浮梁县玉田水库管理处:根据调度权限部门指令,保障水资源供应。
事发地人民政府(地区管委会):负责现场指挥部的办公场地保障、人员的后勤保障;供水单位抢修抢险时,属地政府积极配合;供水突发事件原因的沟通解释;组织供水中断区域临时供水秩序、饮用水产品发放。
江西省景德镇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浮梁润泉供水有限公司:负责制定本单位的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单位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并与本预案相衔接;负责权属供水设施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抢险抢修、应急供水保障工作;引入智慧水务平台数据,实现动态风险预警,加强水厂平安生产管理及供水管网的巡查,保证城市正常供水;必要时,按照要求支援供水区域外的供水应急处置。
新洋湖水厂、第四水厂、大石口水厂、观音阁水厂:及时上报并通报水质异常信息,与供水企业紧密配合。负责制定水厂应急预案,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贯彻执行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后期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工作。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可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相应增减和改变。市直其他有关部门也应根据本部门工作性质与职责,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处置工作组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应依据需要快速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依据需要成立相关应急工作组。
(1)综合办公室:由市住建局牵头,在指挥部的领导下,配合做好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管的各项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完成指挥部布置的各项抢险救灾任务。
(2)警戒保卫和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组织开展涉恐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事故现场、集中供水场所的治安警戒保卫工作,根据需要实施一定范围的交通管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等。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健委牵头,负责紧急处理救治受伤、中毒的工作人员和群众,必要时将伤员送往医院做进一步治疗;调集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4)环境监测组:分别由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疾控中心、市气象局牵头,负责监督管理污染物、污染源的监测、防治工作,对环境污染事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处理,防止污染源的进一步扩大,确定事件危害区域,并通报危害程度和范围。
(5)应急抢修组:由景德镇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牵头,负责和指导企业做好供水设施设备的抢修工作。
(6)应急送水及供水监察组:由市住建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及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街道等部门组成。其中市水利局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做好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市消防救援局、市城管局负责应有车辆对指定位置的送水;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瓶装饮用水应急储备安全监管机制,做好瓶装饮用水的市场监管;市公安局负责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稳定,避免抢水斗殴事件的发生;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安排应急供水计划和车辆运输力量;供水企业负责确定停水范围,提供企业限水用户名单,通知重点保供单位做好储水准备,提供应急生活饮用水送水地点和水量,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对企业限水用户实施限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及街道负责落实送水和集中供水的地点并实施供应与发放,做好有关社会稳定工作。
(7)物资供应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事发地人民政府(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配合,负责协调和调集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设备;伤员、中毒人员的生活用品发放、应急生活安排等。
(8)信息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联系新闻媒体进行现场情况的报道,通过多渠道同步发布预警信息,确保报道内容的客观、真实;进行疏散路线的广播和稳定民心的宣传。
(9)善后处理组:分别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保险等部门牵头,负责事件发生中所涉及的安置、抚恤、赔偿等的前期和善后处理工作;配合伤员救护组做好有关的登记与统计工作等。
4.4 专家组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下设专家组,作为指挥部的询问机构。
专家组由生态环境应急专家,卫生防疫、水质检验机构、应急管理、规划设计、大专院校等科研单位及供水、供电企业的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参加指挥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在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件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和程度;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应急解决方案、建议等;参与事件调查,对事件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指挥部的指派,对事件发生地给予对口技术支持。专家组的工作规则参照《景德镇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
专家组在调查过程中有权进入事故现场、相关场所,有权询问任何相关人员(从一线工人到地方政府官员)。有权查阅、复制与事件相关的文件、记录、数据和资料。专家组依据专业知识和证据独立进行分析、判断和论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施加影响。
专家组以其派出机关的名义活动,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派出机关承担。专家组成员个人如果存在渎职、受贿、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则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或民事责任。
5 监测预警
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风险信息的监测,并对可能导致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情况进行研判确认,逐级报送至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重点时期、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用水保障区域的情况,应结合景德镇市日常城市用水高峰,加强信息监测和收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5.1 监测体系
5.1.1 监测内容
(1)生态环境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供水水源的水质监测,督促指导水源管理单位做好水源地及其上游水体富营养化程度等生态环境状况监测。
(2)水文水资源监测
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水源管理单位和供水企业相关部门负责监测水源地及其上游水位、流量等水文信息、上游闸坝开闭情况、应急备用水源切换条件等,充分融合新技术应用,引入平台数据,实现动态风险预警。
(3)引调水工程监测
市浯溪口水利枢纽管理中心、浮梁县玉田水库管理处监测管理范围内的库区水位和出入库流量。
(4)供水系统监测
供水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监测供水系统运行状态,包括:进厂流量及原水水质,水厂设备设施运行状况及出厂水水质,管网水质、压力、流量、漏损情况,泵站设备运行状态,用水户投诉信息等。宜在取水口或水厂进水设置高锰酸盐指数、pH、氨氮、溶解氧、氧化还原电位等在线监测设备;进厂原水宜按照2小时/次的频率留样,样品保存周期不少于48小时。
(5)饮用水卫生监测
市疾控中心相关部门应监测末梢水水质和介水传染病传播情况。
(6)其他监测
负有监测信息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对职责范围内可能影响供水安全的监测信息进行共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极端天气监测:市气象局发布涉及特大暴雨、高温、干旱、雷电等极端天气预报信息时,应立即将信息报送至市应急委或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对水源地可能造成影响的道路运输和船舶事故监测:市交通运输局预测到将发生道路运输和船舶事故,可能影响水厂及增压站安全运行时,立即将信息报送至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城市供水相关舆情监测:由市网信中心联合主管部门、供水单位负责开展舆情监测,核查涉及供水安全的信息或舆论,应立即将信息报送至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水质监测:供水企业应按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水质监测系统,负责对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作出报告。应急水质符合WS/T10038-2025《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供水水质卫生标准》中的应急水质指标,并增加新兴污染物(如微塑料)等应急监测要求。
5.1.2 风险预判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综合采用趋势法、模型法等方法分析监测数据变化情况,当监测数据超出设定阈值、出现异常波动或预测结果存在风险时,开展溯源分析,并研判对供水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
5.1.3 信息报告
当监测或预测数据异常、可能影响供水安全时,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在30分钟内采用电话报告,1小时内完成书面报告。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立即向相关单位传达通知,确保供水单位等成员单位可在第一时间掌握有关信息,为供水系统调度预留时间。
书面报告应包含报告单位、监测异常时间地点、监测异常数据、监测正常值范围,监测数据信息来源、异常情况起因和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信息报告不具备书面报告条件的,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再进行书面报告,信息报告后又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报。涉密信息的报告应遵守相关规定。
5.1.4 信息共享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协调供水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网信中心以及江西省景德镇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建立日常联席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共同构建城市供水安全监测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对城市供水系统的主要风险源和关键设施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并共享监测信息。涉及跨行政区的,应协调建立跨区域信息共享机制。
5.2 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
5.2.1 预警发布
(1)预警的分级标准
预警的分级标准参照章节3.2中供水突发事件的分级,将预警分为四级,从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① Ⅰ级(红色预警):经信息研判,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
② Ⅱ级(橙色预警):经信息研判,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③ Ⅲ级(黄色预警):经信息研判,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供水突发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④ Ⅳ级(蓝色预警):经信息研判,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2)发布制度
市住建局应当组织供水企业和专家组对可能出现的供水突发事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级别及处理处置措施建议。
进入预警状态后,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发布预警公告:
Ⅰ级(红色)、Ⅱ级(橙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Ⅲ级(黄色)、Ⅳ级(蓝色)预警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发布;
Ⅳ级(蓝色)预警可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发布。
(3)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及时无偿、规范发布”的原则,及时进行发布。
供水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供水事件类别、预警的级别(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4)预警范围
尚未对供水安全造成影响、可通过应急处置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的突发事件,预警范围为供水应急组织机构内有关单位。
已经对供水安全造成危害、影响公众用水安全的突发事件,应当扩大预警范围,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5)发布渠道
预警信息经批准同意后,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户外显示屏、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事发地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有关地区。市委宣传部协助协调媒体做好有关新闻报道工作。
5.2.2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再次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按照“谁发布、谁调整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宣布调整和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I级、Ⅱ级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整和解除;Ⅲ级、Ⅳ级预警信息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调整和解除。
6 应急响应
6.1 应急响应的工作内容及程序
6.1.1 应急响应的主要工作内容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关系、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组织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6.1.2 应急响应程序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所在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所在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根据突发事件的状况,初步确定事件响应的级别,分别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召集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状况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件处置的最新进展情况。
6.2 信息报送
6.2.1 信息报告的基本原则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无论事件级别大小,报当地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发生重大及以上事件时同时直报市应急委办公室。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责任马上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委办公室、市12345信息平台等部门报告。
6.2.2 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供水突发事件的权利和责任,一旦发现供水突发事件,应立即向市住建局或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其中供水企业首次报告应在30分钟内,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初步判定事件级别和类别,在1小时内分别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对事件紧急或可能发生重特大供水事件的,可以立即越级上报,但上报后应对本级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补报。
6.2.3 报告内容与方式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或即将发生时,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可采用电话报告方式,各供水企业可采用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书面报告可在电话报告后1小时内发出。
报告应涵盖下列内容:
(1)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初步判断事件原因;
(2)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用户(减压、无水)范围、伤亡人数、事件发展趋势;
(3)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及其他需上报的事项;
(5)事件报告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报告时间。
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报告后,应马上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一经确认,应马上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报告。有扩散趋势的,还应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6.2.4 责任报告单位
供水企业;城市水源水、自来水等水质检测机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发觉)单位;城市自来水、水源水水质监管部门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依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处置进程或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6.3 先期处置
供水突发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供水企业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按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开展先期处置,主要应急措施包括:
(1)根据实际情况派相关人员到现场,控制事故现场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2)紧急调配本单位应急资源,开展抢险和救援工作;
(3)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
(4)有可能波及其他单位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5)其他相应处置措施和行动。
接到事件报告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组织力量核实突发事件情况,对突发事件等级和发展趋势作出研判,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4 分级响应机制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突发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Ⅰ级应急响应:符合特别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情形,或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研判,认为需要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报市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启动,必要时应报省政府同意或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启动。
Ⅱ级应急响应:符合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情形,或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研判,认为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报市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启动。
Ⅲ级应急响应:符合较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情形,或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研判,认为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报市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启动。
Ⅳ级应急响应:符合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情形,或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供水企业或属地自行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并根据流程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在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业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理工作。
6.4.1 Ⅳ级响应
(1)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实行措施掌握事态进展。
(2)加强监测预报及供水统一管理和调度。
(3)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4)供水企业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尽可能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联合调度,降低影响,满足市民用水需求。
6.4.2 Ⅲ级响应
(1)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加强监测和趋势分析,加强供水统一管理和调度。
(3)调派专业抢险队伍赶赴事件发生地进行紧急救援,组织现场警戒、工程抢险。
(4)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检查指导工作,依据现场状况制定救援具体实施方案。
(5)制定停水区域应急送水方案,组织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6)依据城市水源、输配水管网布局及连通状况,实施多水源联合应急调度,合理调配管网供水量及供水范围,实行分时段分片供水。
6.4.3 Ⅱ级响应
(1)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启动,全面部署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应马上向省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2)加密监测状况,分析研判形势。
(3)市政府发布紧急通知,派出工作组深入一线督查指导救灾工作。
(4)统一管理和调度城市供水,调整城市供水优先次序:首先满足居民生活、医院、学校、机关、食品加工、宾馆和餐饮用水;其次是金融、服务用水;再次是重点工业用水。
(5)组织消防、园林、各区政府、街道等力量对严峻缺水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6)限制城市建筑、洗车、绿化、消遣、洗浴等高耗水企业及服务业用水,掌握工业用水。
(7)对损毁的供水设施、供水管网及供水系统进行紧急抢修,启动城市备用水源、临时供水设施和备用系统,实施应急供水。
(8)应急指挥部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对当地的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进行统一调配,按需发放给居民饮用。
6.4.4 Ⅰ级响应
(1)市长宣布启动,全面部署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应马上向省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2)加密监测状况,分析研判形势,组织国内外专家力量,研讨有效解决方案。
(3)市政府紧急召开应急救援专题会议,发出紧急通知全面部署救灾工作。派出工作组、督察组等深化一线督查指导,慰问灾区群众。市应急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各应急工作组,加强跨部门协同机制并落实具体处置工作。
(4)重点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协调驻景部队、武警等对严峻缺水地区开展人工应急送水。
(5)动员全市力量全力以赴开展救援工作。
(6)暂停城市建筑、洗车、绿化、消遣、洗浴等高耗水企业及服务业用水,掌握工业用水直至停产。
(7)启动城市备用水源、临时供水设施和备用系统,实施应急供水,启用封存的自备水源井,或新开凿水井,并对水质进行检测,确保达到相应供水水质标准。
(8)应急指挥部加紧调拨救灾物资,紧急从周边区域调运桶装水、矿泉水和纯净水等,准时发放给居民饮用。
6.5 响应措施
6.5.1 应急处置技术措施
供水突发事件覆盖各类事故和灾害等原因导致的水源污染或水质恶化、水源水量不足或供水中断、水厂设施设备损坏、市政管网和泵站损坏、管网水质恶化、建筑调压调蓄设施损坏或水质污染等情形。当发生水源突发污染,超出水厂净水能力、出厂水水质超标且存在严重健康风险时,受影响的水厂可停止供水。典型供水突发事件处置技术措施可参考附件3《典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措施》。
6.5.2 应急处置安全措施
(1)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事件的特点(如氯气泄漏、水上作业等),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规定。现场监测、监察和处置人员根据需要配备防毒面具或救生器材等,在正确、完全佩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件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2)现场群众的安全
根据供水事件的性质(如氯气泄漏、水质事件等),市应急指挥部通过各种宣传渠道,立即向群众开展宣传,主要内容包括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群众疏散的方式,并根据需要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和提供食物等。
6.5.3 应急供应措施
在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宣布进入供水应急警戒状态后,各应急小组须立即按照预案启动各项准备工作,保持临战状态,随时待命。在供水水量和水压严重不足时,应遵循优先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各有关单位应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协同开展供水保障工作。
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确保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物资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化储备,保障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与供给。供水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储备活性炭、危险化学品个人防护装备、编织袋、发电机、发电车、电镐、潜水泵、抢修车等必要的应急物资与装备。市应急管理局等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和监控,推进景德镇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库的建设。
应急供应期间,必要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各种媒体通知单位和居民做好储水准备应急,各单位、企业和家庭利用自备的水池、集水池及自备容器等设备储水。
(2)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控制工业用水直至停产。
(3)取用未受污染的水源地原水的供水企业开足设备,保证供水,并由市疾控中心对出厂水、二次供水和末梢水进行水质监测,确保达到相关标准。
(4)根据全市供水管网布局和互联互通管网建设情况,合理调配供水管网压力,具备条件的区域采取跨区域供水,或分时段分片供水。
(5)局部地区或重点用水单位,调配运水车辆送水。
(6)对景德镇市的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统一调配,并考虑从周边等城市调运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等,发放给居民饮用。
6.5.4 信息发布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
当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影响用户用水安全时,应及时、客观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6.5.5 舆情应对措施
为确保在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社会秩序稳定,防止因群众“水慌”引发抢水、破坏供水设施、哄抬涉水商品价格等次生事件,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事件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紧密协作,在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物价稳定和公共安全,保障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供水企业、市网信中心、市公安局等部门应建立部门联动机制,针对性制定负面舆情应对措施与正面引导方案。
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后,供水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网信中心提供突发事件处理处置情况;市网信中心应开展舆情信息监测,核查涉及供水安全的信息或舆论,一旦发现不实言论,联系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通过发布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辟谣,严防不实舆论发酵扩散。对恶意传播不实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公安局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处置。
同时,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应配合开展正面舆论引导,针对公众关切的供水服务疑问、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通过官方渠道发布通俗易懂的解读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6 应急终止
供水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立即恢复正常供水。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由事发企业、地区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经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审核,报市应急委或者市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状态。
6.7 善后工作
6.7.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城区人民政府(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具体包括人员安置与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置、供水工程恢复重建等事项。应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受影响人员,及时恢复城市正常供水秩序,切实保障社会稳定。
6.7.2 社会救助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对受害人员给予赔偿。保险机构应准时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7.3 事件调查
供水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文件规定,及时开展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供水突发事件分级,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工作,并作出书面总结报告,并将已发生事件的调查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委员会,并适时予以通报。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单位要在处置完成后3天内形成复盘总结报告,并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复盘、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复盘总结报告。
较大级别事件的复盘总结报告,事发单位要在处置完成后5天内书面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1周内书面报市应急委员会。
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灾害事故的复盘总结报告,事发单位要在处置完成后10天内书面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周内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员会。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复盘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查明的事实;
(2)事件缘由分析及主要依据;
(3)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分析、评价;
(4)得出事件结论;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建议;
(7)提供各种必要的附件。
城市供水重大、特殊重大事件的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殊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7 应急保障
7.1 指挥保障
市住建局应指定专门场所和设施,满足应急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主要包括:
(1)接收、显示和传递供水系统事件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接收、传递省级、市级供水系统应急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指挥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部门间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7.2 信息与通信保障
建立全市供水突发事件环境信息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建立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通信和信息管理系统。完善供水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完善各类供水突发事件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
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供水事件现场与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实现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电信、移动和联通公司等承担应急通信保障职责,并负责实施应急通信的组织指挥。
7.3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队伍装备保障
市供水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供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基本信息,建立储备数据库随时调用。
7.4 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交通安全保障的组织与实施,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事发地人民政府(地区管委会)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7.5 医疗卫生保障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须立即组织开展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工作。在市卫健委指导下,由市医疗紧急救援中心负责院前急救转运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同时要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特性和实际需要,严密做好环境消毒、隔离防护和疫情监控工作。
7.6 治安保障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公安局负责统一指挥和实施治安保障工作。事件所在地区人民政府须全力协助配合,组织街道、社区等基层力量,发动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共同维护现场及周边秩序。迅速设立现场治安警戒区,严惩趁火打劫、造谣生事等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7.7 物资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协调,建立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保障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食品药品的监督管理。
各水源管理单位和供水企业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配备相应的装备、设备和车辆,并建立检查、维护、更换和调用制度,确保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建立应急抢险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包括制定物资和装备器材储备清单(包括名称、规格型号、用途、存放地点、储备量、管理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物资调拨和生产组织方案、物资定期检查和更新制度等。
常用装备包括:应急净水装备、应急监测装备、送水车、挖掘机、起重机、装载机、应急发电车等。
常用物资包括:
(1)水质净化药剂和器材,包括吸附剂、酸碱药剂、氧化剂、混凝剂、消毒剂、除藻剂、应急水质检测设备及耗材。
(2)设备及设施抢修器材,包括备用设备及备件、各种口径的管段和管件、维修专用器材、管道修复材料、管道防冻保温材料等。
(3)防汛物资设备,包括防汛沙袋、挡水板、救生圈、救生衣、排水泵等。
(4)其他物资,包括现场警戒器材、通讯器材、发电机、现场照明器材、紧急医疗处置用品等;危险化学品防护、火灾、防触电等特定场景所需物资;各类车辆和装备所需的汽油、柴油和润滑油等。
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应急物资储存的基础上,建立完善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不断提升实物储备向应急物资动态储备的能力。建立与其他省市和地区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可迅速调入应急物资;必要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7.8 经费保障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和有关救援物资储备资金,从政府预备费中列支。
7.9 社会动员保障
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协调、指导推动相关单位组建各类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志愿者队伍。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红十字会等志愿者队伍的组建、管理和日常训练工作的指导和专业支持。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在训练场地、业务培训、训练器材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保障事件的调查和第三方参与机制,在危机前加强培训机制与动员机制,在危机中建立多元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在危机后完善评估机制与激励机制。
7.10 技术储备与保障
成立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委员会,市住建局负责与专家的日常联系,并针对供水突发事件的类型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专家信息系统,组织有关专家针对不同类型的供水突发事件开展监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法的研究。
8 培训演练
8.1 预案演练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昌江区、珠山区、高新区、昌南新区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组织1次多部门参与的桌面推演,验证预案可行性。市级综合演练每年1次,相关企业专项演练、社区志愿者队伍演练每半年1次。
8.2 宣传和培训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各部门、各单位、供水企业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应急抢险法律法规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宣传供水设施、供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减少供水突发事件,普及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知识,普及节水常识。各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社区负责制定社区应急供水志愿者培训与服务协议,定期组织复训和演练,确保志愿者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备战状态。
昌江区、珠山区、高新区、昌南新区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9 监督管理
9.1 监督检查
市应急委员会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9.2 责任与奖惩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存在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迟报、谎报、漏报、瞒报供水突发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2026年由景德镇市住建局负责编制,原则上应每3年修订一次。
10.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4 附件
(1)应急预案框架图
(2)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3)典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措施


附件3
典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措施
1 水源突发事件
1.1 藻类暴发
1.1.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水源藻类暴发导致藻细胞含量过高或引起水质显著变化(如明显嗅味问题等),导致水厂工艺运行困难或出厂水水质有超标风险的突发事件。
1.1.2 问题识别
应综合现场观察、实验室检测等手段,诊断藻类种类、爆发程度及潜在风险。对于季节性爆发的藻类问题,应提前开展监测预警。
现场观察。可通过现场观察水体感官指标(颜色、气味等)的方式,初步诊断藻类暴发情况。如水体呈蓝绿色、翠绿色或油漆状浮沫,多与蓝藻爆发有关;如水体呈黄褐色或红褐色,多与硅藻/甲藻爆发有关。
水源水质监测。通过显微镜检等方法鉴定主要藻种并进行定量分析。应重点关注水源中容易爆发、严重影响水质或水厂运行的藻类,主要包括蓝藻(如微囊藻,以及假鱼腥藻、颤藻、长胞藻等丝状产嗅藻等),硅藻(如针杆藻等)。藻类暴发期间,还应加强溶解氧、pH、高锰酸盐指数等指标的监测。
出厂水水质监测。重点关注出厂水pH、浑浊度、铝、
消毒副产物等指标的变化,若发现产毒或产嗅藻爆发的情况,应同时监测藻毒素以及嗅味物质的浓度。
1.1.3 应急处置措施
开展水源切换。暂停从污染水源取水或减量取水,启动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并视水源污染情况采取多水源调度、多水厂联合调度、应急净化处理等措施。
调整取水方式。当具备分层取水口或移动式取水口等条件时,应及时调整取水口位置或取水深度,避开藻类密集区,设法汲取藻细胞含量低的原水。可在取水口附近设置自动格栅、拦截浮体、滤网等设施,利用物理隔离等方式减少藻细胞进入水厂。
强化工艺运行。水厂应采取预氧化、投加粉末活性炭等应急处理措施,结合净水工艺参数调整,强化藻细胞的去除,防止藻细胞穿透滤池进入消毒工艺。工艺参数调整包括调整混凝剂种类、增加混凝剂投加量、延长沉淀时间、降低滤池滤速等。
——以微囊藻为主时,水厂可采取预氧化处理措施应急杀藻,氧化剂投加位置可选择取水口、水厂进水口或混合井等,氧化剂可选择氯、二氧化氯、臭氧以及高锰酸钾等,投加量可通过试验或运行经验等方式确定。
——以硅藻为主时,由于硅藻细胞难被破坏,除投加预氧化剂杀藻外,应重点采取强化混凝措施,提高藻细胞的沉淀效率,降低对滤池运行的影响。强化混凝措施包括调整混凝剂种类和投量、优化混凝工艺参数等。
——产嗅藻爆发导致嗅味问题时,水厂应优先通过投加粉末活性炭去除嗅味物质。投加粉末活性炭之前,需通过预氧化去除藻细胞时,应选择适宜的氧化剂种类和投加量,避免藻细胞破裂和嗅味物质的释放。
——加强沉淀池排泥管理。水源藻类暴发期间,沉淀池容易聚积藻细胞和微生物,应加强沉淀池排泥的管理,适当缩短沉淀池排泥周期和滤池反冲周期,应避免回用反冲洗水和排泥水。
1.2 嗅味问题
1.2.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水源藻类异常增殖或突发性污染等导致的出厂水出现嗅味问题的突发事件。
1.2.2 问题识别
根据嗅味类型及用户投诉的分布特征,评估诊断水源、水厂工艺、输配管网、建筑调压调蓄等环节,应重点关注水源藻类暴发或突发性水质污染。
湖库水源排查。湖库水源发生嗅味问题时,应首先对嗅味特征进行感官评价,重点检测2-甲基异莰醇和土臭素,并对主要产嗅藻种进行鉴定和定量分析。若未检出或浓度较低应考虑其他物质及来源。
河流水源排查。河流水源发生嗅味问题时,应首先对嗅味特征进行感官评价,除2-甲基异顼醇和土臭素外,还应重点检测硫醚以及环状缩醛等化学品类嗅味物质。同时,应迅速排查上游工业企业、养殖业等是否存在违法排污的问题,重点排查生产原料、中间产品或生产产品中包含(使用)相关致嗅物质的工业企业。
其他环节排查。原水输配过程发生污染,水厂反应沉淀池排泥不充分、不及时,管网输配、加压调蓄设施抢修、水池水箱清洗消毒药剂使用不当等问题。
嗅味监测预警。宜在取水口、进厂原水和出厂水处设置小流量加热装置并定时人工嗅辨,加强对嗅味的初步筛查,判断和描述气味特征(土味、霉味、腐臭味、蒜臭味等)。
1.2.3 应急处置措施
开展水源切换。当水源发生突发嗅味问题时,宜暂停从污染水源取水或减量取水,启动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并视水源及污染情况采取多水源调度、多水厂联合调度、应急净化处理等措施。
原因不明的突发性嗅味问题处置。宜投加粉末活性炭进行应急处理。为延长活性炭接触时间,粉末活性炭宜在水源地取水口处投加;取水口距水厂距离较近时,投加点可设置在水厂内,且尽量前置于混凝剂投加点,并适当增加粉末活性炭的投加量。粉末活性炭的投加量可通过混凝搅拌烧杯试验等方式确定,并适时调整投加量。
产嗅藻导致的嗅味问题处置。对干水源藻类暴发等导致的2-甲基异莰醇和土臭素嗅味问题,采用常规处理工艺的供水厂宜优先采用粉末活性炭吸附进行应急处理,同时调整混凝剂种类或投量强化藻细胞的去除,审慎使用氧化剂,减少藻细胞破裂导致胞内嗅味物质的释放。
水源突发性的腥臭味问题处置。如硫醚类物质导致的腐败味以及烯醛类物质导致的鱼腥味,可采用化学预氧化方式应急处理。预氧化剂应优先选择水厂正在使用的消毒剂,其投加量应综合考虑嗅味类型及原水水质情况,可结合混凝搅拌烧杯试验等方式确定。若水厂具备臭氧氧化工艺设施,可采用臭氧氧化。
其他供水环节嗅味问题处置。水源及出厂水未出现嗅味问题,而管道或其他环节发生突发性嗅味时,应及时排查受污染管段或环节,及时阻断隔离并清洗消毒。
1.3 高浑浊度
1.3.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洪水、泥石流、强降雨等自然灾害导致的水源浑浊度升高,导致水厂工艺运行困难或出厂水水质有超标风险的突发事件。
1.3.2 问题识别
加强监测预警。当水源地或其上游发生洪涝灾害、地质灾害等易导致水源浑浊度升高的事件时,应加强水源浑浊度或含沙量的监测预警。
评估现状处理能力。水厂应根据原水浑浊度变化以及现有水厂处理工艺和设施情况,判断高浑浊度原水是否超出水厂设计负荷,是否影响消毒副产物控制及混凝处理效果,是否超出污泥处理设备的能力。在此基础上,采取调整药剂种类和剂量、降低处理负荷等措施。
1.3.3 应急处置措施
开展水源切换。当水源浑浊度异常升高时,宜暂停从水源取水或减量取水,启动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并视水源浑浊度变化情况采取多水源调度、多水厂联合调度、应急净化处理等措施。
调整混凝剂种类和剂量。水厂应调整加药量或根据库备调整药剂种类,具体参数可参考《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CJJ40,药剂调整需依据实际水样的混凝搅拌实验结果确定。
调整工艺运行。调整混凝剂种类和剂量后,可采取增加沉淀或澄清工艺的排泥量、提高过滤工艺的反洗频率,同时提升排泥水处理效率(启动备用排泥水处理设备或延长运行时间)等措施。
多级混凝沉淀。有条件的应启用预沉池实现多级混凝沉淀或澄清处理工艺,逐步削减水中泥沙等颗粒物负荷。
降低运行负荷。水源突发高浑浊度超出水厂处理能力时,水厂应采取减产降低运行负荷等措施,保证各处理设备设施正常运转,满足出厂水水质达标的要求。
1.4 重金属污染
1.4.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因违法排污、突发事故或因自然本底等原因造成水源水中重金属浓度升高,导致出厂水水质有超标风险的突发事件。
1.4.2 问题识别
识别重金属风险来源。①上游涉重金属矿产开采、选洗、冶炼过程和尾矿库运维时未能够妥善处理处置废水和废物,导致部分重金属超标废水废渣进入流域,威胁下游水源地水质安全。②历史遗留或自然原因,部分河流、湖泊、水库重金属本底值偏高。③因湖库“翻库”(由于湖库不同深度水温的差异导致上层密度高于下层,使上下层水体混合)等,导致湖库底泥中重金属季节性释放。
加强监测预警。当存在重金属污染风险时,应有针对性地加强水源水中高风险金属污染物的日常监测。当水源地上游发生洪涝灾害或地质灾害时,应提高监测频率,加强水质预警。当水源水金属浓度异常升高时,应及时查明原因。
1.4.3 应急处置措施
开展水源切换。当水源发生突发重金属污染时,宜暂停从污染水源取水或减量取水,启动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并视水源及污染情况采取多水源调度、多水厂联合调度、应急净化处理等措施。
强化重金属混凝沉淀。可通过投加相应的化学试剂,使污染物形成难溶解的物质,并借助混凝沉淀工艺从水中分离。使用的化学药剂应符合《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8的规定或达到食品级要求。
——碱性化学沉淀法处理。镉、汞、镍、铅、铜、锌、铁等重金属可采用碱性沉淀法处理,通过溶度积等水化学理论计算初定不同金属沉淀的适用pH,并通过混凝搅拌烧杯试验确定具体工艺参数,pH的理论控制点是指混凝反应之后而不是投加混凝剂之前。调节pH的碱性药剂可以采用氢氧化钠或碳酸钠(纯碱),酸性药剂可以采用硫酸或盐酸。
宜设置pH在线监测仪和自动加药设备(加碱泵、加酸泵等)实现对pH的精确控制。处理后出水pH偏高时应回调。
——弱酸性铁盐混凝沉淀法处理。钼、锑、钒等在水中以酸根离子形式存在的重金属可采用弱酸性铁盐混凝沉淀去除。去除过程应着重控制pH和铁盐絮凝剂投加量。调节pH的酸性药剂可以采用硫酸或盐酸,碱性药剂优先选用碳酸钠,也可采用氢氧化钠。宜设置pH在线监测仪和自动加药设备(加碱泵、加酸泵等)实现对pH的精确控制。处理后出水pH偏酸时应回调。
——预氧化/还原混凝沉淀法处理。铊、锰、砷、铬等重金属可通过氧化/还原改变其价态后,利用强化混凝沉淀工艺去除。铊在原水中以一价铊为主,可通过弱碱性高锰酸钾预氧化铁盐混凝沉淀工艺去除;锰在原水中主要以二价锰形式存在,可通过高锰酸钾预氧化,将其转化为二氧化锰后通过强化混凝沉淀工艺去除;砷在原水中主要为三价和五价两种价态,可通过预氧化,将三价砷转为五价砷后通过强化混凝沉淀工艺去除;原水中的铬主要以六价铬形式存在,可通过投加亚铁等还原剂还原为三价铬后强化絮凝沉淀去除。
——多种重金属离子共存处理。在依据基本化学理论进行方案可行性和基本反应条件的初步判断基础上,必须先进行试验验证,确定实际去除效果与具体反应条件。实践中,基于计算与试验结果确定反应条件时,应根据水处理设备对颗粒物的分离效率设置安全余量,同时还要适当加大混凝剂的药量,必要时使用助凝剂,提高混凝效果。
1.5 有机物污染
1.5.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因违法排污、突发事故等造成水源水中有机物浓度升高,导致出厂水水质有超标风险的突发事件。
1.5.2 问题识别
识别有机物污染风险来源。①上游工业企业排放、农业污染等导致部分有机物超标废水进入流域,威胁下游水源地水质安全。②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违法排污和非法倾倒等,导致部分有机污染物进入河流、湖泊、水库等水源地。
加强监测预警。当水源地上游存在有机物污染风险时,应有针对性地加强水源水中高风险有机污染物的日常监测。当水源地上游发生可能导致水源有机物污染的自然灾害或事故灾难时,应提高水质监测频率,加强预警。当水源有机物浓度异常升高时,应及时查明原因。
1.5.3 应急处置措施
开展水源切换。当水源发生突发有机物污染时,宜暂停从污染水源取水或减量取水,启动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并视水源及污染情况采取多水源调度、多水厂联合调度、应急净化处理等措施。
活性炭吸附。多数芳香族、农药、氯代烃和人工合成有机物可采用粉末活性炭吸附去除,并根据水质变化情况灵活调整活性炭的投加量。
——粉末活性炭种类和投加量。选择粉末活性炭应考察其碘值、亚甲蓝值(在标准测试方法下,1g活性炭所吸附的碘、亚甲基蓝的质量等吸附性能指标)。根据不同有机污染物的活性炭吸附等温线、吸附去除速率,结合混凝搅拌烧杯试验确定粉末活性炭投加量。
——吸附时间控制。粉末活性炭吸附需要一定的吸附时间,吸附时间越长,粉末活性炭的吸附效果越好。粉末活性炭投加方案应尽可能延长吸附时间,在水源地取水口处投加,充分利用从取水口到净水厂的管道输送时间。若取水口距水厂距离较近,也可以在水厂内与混凝剂共同投加,但是由于水厂的混凝反应时间不满足吸附时间要求,且受矾花干扰,
此时应适当加大粉末活性炭的投加量。
——废弃炭处理。应采取增加混凝剂投加量和采用助凝剂等强化混凝措施,充分去除未充分沉淀的废弃炭,避免细炭末进入滤池,防止增加滤池负担,缩短过滤周期。此外,
对含有废弃炭的水厂污泥必须妥善处置,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曝气吹脱。水中挥发性有机物,如四氯化碳、1,1,2三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2二氯乙烯、四氯乙烯、三氯乙烯、三氯甲烷、一溴二氯甲烷、二溴一氯甲烷、三溴甲烷等,可采用曝气吹脱法去除。当周边存在学校、医院、住宅区时,使用曝气吹脱法处理水中有机物时需检测空气中污染物浓度,防止二次污染。
2 水厂突发事件
2.1 关键设施损毁
2.1.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及各类突发事件导致水厂关键设施损毁,影响正常生产的情况。
2.1.2 问题识别
设施损毁情况评估。对损毁设施进行全面检查,评估损毁程度、影响范围及修复难度。
生产影响分析。分析关键设施损毁对水厂生产流程的影响,如原水取水、水处理工艺、水质检测、供水调度等环节,评估生产受影响时间及范围。
水质风险评估。对损毁设施可能引发的水质风险进行评估,如原水污染、处理工艺失效、水质检测中断等,分析水质异常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具体表现为感官性状恶化(出现泥沙、漂浮物等肉眼可见杂质)、致病性微生物污染(大肠杆菌等病原微生物超标)、化学污染物渗入(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
供水安全影响分析。评估关键设施损毁对供水安全的影响,如供水区域、供水对象、供水保障能力等。
2.1.3 应急处置措施
当沉淀池池体损坏时,应立即停止受损沉淀池进水,组织专业抢修队伍紧急抢修,评估损坏程度和修复时间。在允许负荷范围内加大未受损池体处理水量,调整药剂投加量、优化运行参数;或超越沉淀池直接过滤。
当滤池池体损坏时,应立即停止受损滤格的进水,组织专业抢修队伍对损坏的池体进行紧急抢修,评估损坏程度和修复时间。在允许负荷范围内适当加大未受损滤格的处理水量,及时调整反冲洗周期,尽量保障水处理工艺流程的连续性,保障供水安全。
当送水泵房损坏时,应立即组织专业抢修队伍,对受损的送水泵房设施进行紧急抢修,优先修复关键设备和结构,确保泵房尽快恢复运行。
当清水池池体损坏时,应立即停止清水池运行,关闭与清水池相关的进出水阀门,调度邻近水厂的供水管网进行应急供水,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组织专业抢修队伍,对受损的清水池池体进行紧急抢修,优先修复破损严重的部位,确保池体结构安全,防止进一步损坏。在抢修过程中,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当配电房建筑损坏时,应立即切断配电房电源,隔离受损配电房与电力系统,防止故障扩大和人员触电。对配电房周边区域进行安全警戒,设置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如有备用配电房或移动配电设施,立即启用,确保水厂关键设备和工艺流程正常运行。若无备用配电房,尽快与供电部门联系支援,争取尽快恢复供电。组织专业抢修队伍紧急抢修配电房建筑,优先修复关键结构,确保配电房尽快恢复运行。抢修时应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优化供水系统调度。分析水厂设施损坏影响的供水范围,开展供水系统调度,增加未受影响水厂的供水量,补充供水缺口,保障供水持续稳定。
2.2 关键设备故障
2.2.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及各类突发事件导致水厂关键设备损毁,影响正常生产的情况。
2.2.2 问题识别
设备损毁情况评估。全面检查损毁设备,评估损毁程度、影响范围及修复难度。
生产影响分析。分析关键设备损毁对水厂生产流程的影响,如原水取水、水处理工艺、水质检测、供水调度等环节,评估生产中断时间及影响范围。
水质风险评估。评估损毁设备可能引发的水质风险,如原水污染、处理工艺失效、水质检测中断等,分析水质异常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供水安全影响分析。评估关键设备损毁对供水安全的影响,如供水区域、供水对象、供水保障能力等。
2.2.3 应急处置措施
当外线电源断电时,应迅速启动水厂停电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备用发电机或联络供电部门,尽快恢复水厂供电,确保关键设备和工艺流程正常运行。优先保障原水取水、水处理工艺、水质检测等关键设备的电力供应,确保水厂生产不中断或尽快恢复生产。
当配电变压器损坏时,如有备用变压器,立即启用,确保水厂生产不中断。若无备用变压器,应尽快与供电部门联系,请求支援,争取尽快恢复供电。同时,可考虑使用移动变电站或应急发电车等临时电源设备,保障水厂关键设备的电力供应。组织专业抢修队伍,紧急抢修受损的变压器。在抢修过程中,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如果变压器损坏严重,无法在短时间内修复,应及时联系供应商更换新的变压器。
当配电柜损坏时,立即切断受损配电柜的电源,确保受损配电柜与电力系统完全隔离,防止故障扩大和人员触电。确认母线联络柜处于正常状态,检查其断路器、电流互感器、仪表等设备是否正常,在确认未受损配电柜可正常供电的情况下,操作母线联络柜合闸,将受损配电柜的负荷切换到未受损配电柜上,实现应急供电。在切换过程中,密切监控电力系统的运行状态,确保切换操作顺利进行,防止出现意外情况。组织专业抢修队伍,紧急抢修受损配电柜。在抢修过程中,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如果配电柜损坏严重,无法在短时间内修复,应及时联系供应商更换新的配电柜。
当送水泵受损时,应立即协调供水调度中心优化管网压力,调整水厂当天供水计划,为设备更换争取时间。如有备用送水泵,应立即启用,确保供水不中断。若无备用泵,但有移动泵车,应迅速将其安装到位,替代受损泵,尽快恢复供水。暴雨、洪水导致自来水厂泵房、二次供水泵房渗水,
或管道破裂漏水引发的电机进水故障,可原位抢修加热烘干,以大幅缩短抢修时间。
当加药设备损坏时,如有备用加药设备,立即启用,确保水处理药剂的正常投加,保障水处理效果。若无备用设备,可采用重力投加方式替代受损设备。组织专业抢修队伍,紧急抢修受损加药设备。
当格栅机损坏时,组织专业抢修队伍,紧急抢修受损的格栅机,优先修复关键部件,确保设备尽快恢复运行。在抢修过程中,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必要情况下使用清渣耙、钩子、长柄网兜等工具,在格栅进水口前定期人工清捞,并根据进水流量和垃圾量确定人工清捞的频率。
当自控设备损坏时,应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隔离损坏的PLC(可编程逻辑控制器)模块、将关键设备(如送水泵)接入完好的或备用PLC、采用启用本地控制面板(如滤池格子的独立控制箱)等措施恢复最低限度自动化。使用对讲机、卫星电话替代瘫痪的厂内自控通讯网络。短期无法恢复时,切换至全手动模式。组织专业抢修队伍,紧急抢修受损的自控系统,优先修复关键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在抢修过程中,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3 管网及泵站突发事件
3.1 爆管
3.1.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因爆管事件造成大面积停水,影响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的突发事件。
3.1.2 问题识别
管网监测数据异常。爆管导致的管网压力和流量异常变化包括:局部管网压力突然大幅下降、波动异常,且排除水泵故障;区域瞬时流量异常增大,与正常用水规律不符等。在具体操作中,可依托由供水管网关键节点压力和流量传感设备构建的监测网络,通过以下手段分析识别:①实时监测数据分析,通过锁定压力谷值点与流量峰值点的空间重叠区域,初步判定漏水管段。②历史同期数据对比,调取近3天相同时段的压力、流量数据,分析标准差,若当前压力值低于历史均值且流量值高于历史均值,则判定该节点存在持续性泄漏风险。③水力模型动态仿真,加载实时管网拓扑,模拟全天候水力状态,分析管网运行状态。
现场情况异常。地面下方突然涌出大量压力水流,且排除供热或再生水等其他压力管道爆管;附近雨污水管道出现大量清水流;周边区域突然停水或水压骤降等。
管网损坏程度评估。应明确损坏点的精确位置及受影响的管网区域范围,判断管网破损的具体类型(如断裂、接口脱开、腐蚀穿孔、阀门卡死/损坏等)及损坏程度。
3.1.3 应急处置措施
快速止水。止水时应遵照阀门安全操作规程,按照由大到小,由主管道到支管的原则,分多组同时关闭阀门,迅速止水并尽量缩小停水区域。如果停水时间较长,应组织送水车送水;将维修停水信息通过相关渠道同步对外公布。
开挖维修。根据漏水、爆管路面情况切割、刨破路面,开挖操作坑,抽排积水,处理障碍物;开挖过程中应加固坑、槽、断管,预防操作坑塌方,再次造成管道断裂或发生安全事故;地下水位较高区域应考虑降水措施。
安全防护。及时将故障地段用警示带、围挡封闭,保证车辆行人安全;在故障位置的来车方向设置带有“前方施工,请绕行”警示板,并安排专人疏导交通,值班看守;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生产安全监督工作。
3.2 管网水质污染或恶化
3.2.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城市供水管网中出现的各类水质异常现象,主要包括异色(黄水、红水等)、异味、浑浊度超标、化学物质污染等导致的突发事件。
3.2.2 问题识别
加密水质监测。当出现管网水质问题时,应及时在受影响区域及上游关键节点加密采集水样,现场快速检测浑浊度、色度、铁、锰、消毒剂余量、臭和味、电导率等指标。
核查系统运行情况。调取上游管网系统历史压力、流量、水质数据,核查区域内施工记录、阀门操作、水源切换记录,同时结合管网地理信息系统、水力模型、历史水质数据、用户投诉分布,溯源污染源,明确污染类型和污染范围。
水源及水动力条件变化。水源及管网水动力条件变化时,可能引起水质波动,可通过水质指标变化明确问题成因。浑浊度、铁、锰增加,可判断为管壁腐蚀产物发生析出;浑浊度、肉眼可见物异常,可判断为管道沉积物被扰动;消毒剂余量或微生物指标异常,可判断为生物膜脱落;浑浊度、消毒剂余量、臭味异常,可判断有外水入侵或管网末端“死水”。
管道连接不当。管网水浑浊度升高且消毒剂余量未检出,或电导率异常或压力异常时,可能是外水混入供水管道,可检测特定污染物和管网漏损情况,核查阀门、倒流防止器,以及与其他管道交叉区域管道状态,明确外水混入位置和种类。庭院管网部分楼宇集中出现水异色、异味,且消毒剂余量低或电导率异常时,可能是管道连接不当导致外水进入供水管网。
3.2.3 应急处置措施
当管网水质恶化时,应立即关闭问题区域关联阀门,隔离污染段,阻断污染扩散;彻底排空受污染管段或区域内的水体;冲洗消毒问题管段,并检测出水水质,验收合格后通水。当明确为管壁腐蚀产物析出或管垢脱落导致水质恶化时,应持续冲洗直至出水浑浊度、铁、锰指标达标。当明确为死水混入、微生物滋长或生物膜脱落导致水质恶化时,应持续冲洗直至出水浑浊度、消毒剂余量、微生物指标达标。当明确为外部水体混入管网时,应紧急修复破损点、更换失效倒流防止器、封堵非法接口等。
3.3 管网泵站损坏
3.3.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城市供水系统运行过程中,市政供水管网提升泵站(含取水泵站、送水泵站、加压泵站、中途增压泵站及其核心机电设备、控制系统、供电设施等)发生突发性物理损坏或功能性故障,导致管网输水能力减弱和片区停水的突发事件。
3.3.2 问题识别分析
采用在线数据和现场情况联合判定的方法,明确泵站损坏的原因,包括:设备故障,外部电源故障,泵站水淹或不可抗力原因等。
3.3.3 应急处置措施
设备故障处置。应快速确认故障原因,若站内设备(水泵、电机、阀门、止回阀、管道等)故障造成停水,应立即启用备用泵维持供水;若因控制柜元件故障停水,应立即更换元件或启用应急变频柜临时恢复供水。应急处置期间,应协调送水车或开启管网旁路保障用户基本用水需求。
外部电源故障处置。当泵站因外部电源故障导致停电时,应立即报告情况并联系供电企业了解原因及预计恢复时间,若确认停电可在短时间内恢复,则监控设备状态并做好来电后启动准备;若停电时间较长,应积极协调供电企业或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临时供电,或启动备用发电机维持泵站运行。
泵站淹水故障处置。当泵站因雨水倒灌或管网漏水导致水淹时,应立即关停设备、切断总电源,并按流程报告险情,随即携带应急控制柜就近连接可用电源或使用发电机供电,部署大口径潜水泵将积水强力抽排至排水管渠,同步调配备用电机待用。在积水排净后清洗消毒现场,并迅速更换受潮电机或损坏水泵。
泵房积水或渗水处置。市政管网破裂、消防管道爆管引发的泵房局部积水,或地下室防水层老化导致的渗水,可使用防洪门或防洪挡水板阻断积水。
3.4 建筑调压调蓄设施损坏或污染
3.4.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因不可抗力、设备老化、施工破坏、管理不当或外部污染(如微生物滋生、化学物质渗入等)导致的建筑调压调蓄设施的泵站、高位水箱、地下蓄水池等设施结构性损坏(如破裂、渗漏等)或水质污染(如浑浊度异常升高、微生物超标、异臭异味等),影响用户末端供水安全和水量稳定的突发事件。
3.4.2 问题识别
设施运行异常。供水压力波动、局部区域断水;水箱溢流、水位异常下降;泵房渗水、水箱出现裂缝、设备报警等。
水质数据异常。在线监测显示消毒剂余量骤降、pH异常或微生物超标。应同步采集受损设施进水口、水箱内部、出水口及受影响用户末梢水样,检测浑浊度、消毒剂余量、高锰酸盐指数、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重金属及嗅味物质,分析污染物类型及污染途径。
污染成因排查。检查设施结构完整性(裂缝、锈蚀等)、密封性(盖板松动、透气孔防护缺失等)、设备运行状态(泵机异响、控制系统故障等)、周边环境(污水倒灌、化学品泄漏痕迹等)。
3.4.3 应急处置措施
设施结构性损坏处置。应关闭进出水阀门,启动备用水源或应急供水车保障基本需求,损坏处使用快速堵漏材料(如防水胶带、堵漏器)临时封堵;同时进行排水抢修,放空设施积水,修复破损部位(如更换锈蚀管段、加固箱体),清洗消毒后恢复运行;若损坏严重无法短时修复,应启用备用泵组或跨区域调水,隔离故障设施并通告受影响用户。
水质污染事件处置。应立即关闭进水管道,防止污染源进入给水管道。若污染物已进入设施,应立即切断主要供水管线停水排查确认污染源,从调蓄设施至末端用户分段冲洗消毒,水质检测达标后方可恢复供水。
赣公网安备 3602000200036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