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6年4月8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景德镇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立足景德镇“千年瓷都”城镇风貌特色与房屋安全管理实际,加快建立城镇房屋安全体检、安全管理资金、质量安全保险“三项制度”,筑牢瓷都城镇房屋安全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系统谋划,彰显瓷都特色。根据房屋建成年限和实际使用情况,精准评估房屋状况,分类别、分等级、分阶段实施差异化管理,系统设计房屋定期体检方案,逐步建立覆盖房屋建筑从建设到使用的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制度。
(二)体检先行,守护历史肌理。坚持体检先行,精准发现房屋安全隐患,作为后续房屋安全治理的基础,推动三项制度协同联动,系统化保障房屋安全,在保障安全的同时守护瓷都城镇历史风貌与建筑肌理。
(三)压实责任,协同共护平安。强化房屋产权人及使用安全责任人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联动陶瓷文化保护、城市更新、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房屋安全治理格局。
二、工作目标
加快构建适合景德镇实际的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实现城镇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城镇房屋安全管理资金专项账户,形成“财政统筹+涉房资金计提+专项补助”的资金保障机制,为陶瓷特色房屋保护、安全隐患治理提供资金支撑;建立覆盖历史街区、陶瓷老建筑、普通住宅的房屋安全体检体系,培育专业体检力量,精准排查安全隐患;建立“保险+服务+风险预防”的房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明确保险责任与理赔流程,为我市房屋安全增添“保障网”。
三、实施范围
房屋体检范围覆盖景德镇市中心城区,优先在珠山区、昌江区老城区集中的1-2个街道试点启动,重点涵盖明清窑址周边建筑、陶瓷老厂房、历史民居等老旧房屋,2年试点期内完成珠山区、昌江区全域范围。2年试点期过后,根据上级部署要求再向全市逐步推开。
四、重点任务
(一)房屋安全体检制度
结合景德镇历史街区、陶瓷老建筑房屋结构特点,通过资料核查、现场检测、专业验算等方式,精准排查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发生。2026年构建体检机制与指标体系并启动试点;2027-2028年逐步完成试点区域城镇房屋首次体检。
1.体检组织:住建局牵头制定体检技术标准,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体检机构。珠山区人民政府、昌江区人民政府按照政府采购中标结果,组织开展体检工作。
2.体检对象: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房龄30年及以上的城镇住宅房屋(非经营性自建房除外),重点涵盖陶瓷老厂房改造建筑、明清民居、窑址周边关联老旧城镇房屋;房龄30年及以上的城镇其他房屋同步实施奖补体检。
3.体检安排:2026年完成试点街道城镇房屋首次体检;2027年完成试点行政区域开发边界80%城镇房屋体检;2028年3月实现试点行政区域开发边界城镇房屋全覆盖体检。
4.资金与费用:城镇住宅房屋体检费从区级公共账户列支,城镇住宅房屋体检费用全额保障;城镇其他房屋体检费由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区级公共账户给予50%奖补。
5.体检后治理:体检发现的安全隐患,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负责治理。共用部位隐患按“一事一议”筹集资金治理。隐患房屋符合各类城镇房屋更新改造条件的,纳入相应更新改造范围一并实施治理。
(二)房屋安全管理资金制度
作为筹集城镇房屋安全管理资金的制度性安排,分为公共账户与个人账户,实行分类管理。
1.公共账户:公共账户分为市、县(区)级公共账户,市级账户资金主要用于对县(区)开展房屋安全工作给予资金支持,采取绩效考核评价、以奖代补等方式拨付;县(区)级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区设立县(区)级公共账户,县(区)级资金来源县(区)财政部门筹集,统筹用于房屋体检、保险补贴、区级房屋安全应急处置,资金使用接受县(区)级财政部门全程监督。
2.个人账户:即城镇住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按照《景德镇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重点支持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三)房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
引入“保险+服务+风险预防”市场机制,为城镇房屋提供风险预防与损失保障。
1.运行模式:既有房屋由住建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保险机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与保险机构分年度签订保险协议;新建房屋由建设单位购买房屋质量安全保险。
2.保险责任:既有房屋保险责任包括房屋主体结构整体或局部倒塌造成的房屋损失、人员临时安置费用、第三方损失赔偿;新建房屋保险责任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在等待期届满后因潜在缺陷造成建设工程的损坏,所产生的赔偿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费用;电梯保险责任包括电梯维修费用、第三方损失赔偿。
3.资金补贴:符合条件的既有城镇住宅房屋的保险费主要由区级公共账户资金统筹支付;既有城镇其他房屋给予20%补贴。
4.保险理赔:隐患发生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反馈,保险机构及时查勘,三方(涉及第三方损失为四方)确认损失后,10日内支付赔偿金;重大事故可先予支付抢险、安置费用。
5.过程管理: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保险机构履行“保险+服务+风险预防”相关责任;保险机构加强城镇房屋风险防范预警,标的房屋发生安全隐患(事故)的,及时赔付;城镇房屋使用责任人配合实施房屋保险,参与监督保险责任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依托市级城市更新工作专班,住建局牵头统筹“三项制度”实施,联动陶瓷文化保护、财政、应急等部门,重点协调陶瓷老建筑安全管理相关问题。
(二)明确时间节点。2026年5月底前完成房屋状况清查、房屋体检计划编制、体检机构选定;6月中旬前完成市、县(区)级公共账户资金筹集;6月底前试点工作落地见效。
(三)注重保护传承。在各项工作推进中充分考虑陶瓷文化遗产保护、城市更新需求,确保房屋安全管理与历史风貌传承、城市更新协同推进。
六、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结合景德镇城市更新行动、陶瓷文化保护实际与政策调整适时优化,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附件:1.景德镇市城镇房屋安全体检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2.景德镇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资金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3.景德镇市城镇房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1
景德镇市城镇房屋安全体检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5年8月15日)、《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5〕1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体检内容
按照部、省有关城镇房屋体检技术规范,房屋体检内容包括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其中安全性为必检项,内容为房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围护系统及玻璃幕墙等重要部件,以及相互之间的连接情况等。适用性和耐久性为可选项,可选项可根据房屋特点和工作需求进行选择。
三、体检范围
结合城市更新示范选取城市更新试点区域,在珠山区、昌江区分别选择1-2个街道先行开展,2年试点期内完成珠山区、昌江区全域范围。2年试点期过后,根据上级部署要求再向全市逐步推开。
四、体检对象
珠山区人民政府、昌江区人民政府组织对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房龄30年及以上的城镇住宅房屋实施首次体检,包括单栋住宅房屋、与住宅房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房屋,非经营性自建房除外。房龄从不动产登记的房屋建成时间起算,未登记房屋房龄以现场调查核实为准。房龄30年及以上的城镇其他房屋实施首次奖补体检。房屋安全体检遵循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自愿申请、自主选择的原则,政府通过资金奖补、技术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
五、体检频次
(一)城镇住宅房屋
使用年限达到30年及以上但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每8年进行一次体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体检。
(二)城镇其他房屋
使用年限达到30年及以上但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体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体检。
六、体检经费
城镇住宅房屋体检费从区级公共账户列支。城镇其他房屋体检费由房屋产权人及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区级公共账户按照50%的比例,实施以奖代补。
房屋安全体检启动阶段,珠山区、昌江区住建部门按照城镇房屋安全体检服务协议,报经住建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利用区级公共账户资金,向房屋安全体检机构支付首笔房屋体检费,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度城镇住宅房屋体检费总额的10%,保障房屋体检顺利启动实施;当年度计划完成并验收通过后,支付当年度剩余体检费。
城镇其他房屋实施房屋安全体检的,房屋产权人及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所在辖区确定的房屋安全体检机构实施,签订委托合同并承担体检费。
体检结束后,体检结果经所在辖区住建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报经住建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利用区级公共账户资金,按照城镇住宅房屋体检单价,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50%的补贴。
七、体检机构
房屋安全体检机构应为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等),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和地基基础专项检测资质(涉及幕墙需加建筑幕墙专项资质)、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专业资质等条件。
八、体检实施
(一)编制房屋安全体检计划
珠山区人民政府、昌江区人民政府组织清查和明确本辖区实施体检的房屋基本信息(包括房屋坐落、建成时间、栋数、面积等),编制年度房屋安全体检计划并报住建局、财政局审定。2026年5月底前报送体检计划并于2026年6月组织实施试点街道乡镇房屋的首次体检;2027年组织实施完成试点行政区域开发边界80%城镇房屋的首次体检;2028年3月组织实施完成试点行政区域开发边界城镇房屋全覆盖体检。
(二)采购确定房屋安全体检机构
住建局通过政府采购分类、分批次确定符合条件的体检机构。珠山区人民政府、昌江区人民政府按照住建局组织政府采购中标结果,承担本辖区城镇房屋安全体检服务。
支持城镇其他房屋实施房屋安全体检,房屋产权人及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选取住建局组织政府采购中标结果委托实施。
(三)组织开展房屋安全体检
珠山区、昌江区住建部门组织房屋安全体检机构,按照部、省有关城镇房屋体检技术规范,实施房屋安全体检。
(四)房屋安全体检报告验收
城镇房屋安全体检计划完成后,房屋安全体检机构及时向珠山区、昌江区住建部门报送房屋安全体检报告,珠山区、昌江区住建部门组织房屋安全体检报告年度验收。可根据需要采取多批次中间验收。
九、隐患治理
(一)房屋安全体检报告和结论
房屋安全体检结果是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围护系统性状评估、设施设备及管线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得出的。
房屋检查结论应分为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房屋安全体检机构应当根据房屋实际状况和体检指标,作出量化评价和体检结论,及时出具该房屋的体检报告。
经体检发现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时,房屋安全体检机构应当在2个小时内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市、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住建部门报告。
房屋安全体检结论为不通过的,房屋安全体检机构应当自形成房屋安全体检结论起24小时内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市、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住建部门报告。
(二)房屋安全体检结果运用
体检结论为通过的,房屋结构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未见明显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情形,可继续正常使用。体检机构应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反馈体检结论。
体检结论为基本通过的,房屋结构基本能满足整体安全使用要求,部分指标不达标、存在风险点,但不存在结构整体倒塌等严重安全风险。体检机构应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反馈体检结论和问题清单,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据评估结果及时采取修缮或局部加固等整治措施处置,定期检查维护,观察使用。
体检结论为不通过的,房屋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风险,体检机构应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停止使用房屋,进一步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或采取加固、修缮等处置措施,安全鉴定合格后继续使用。其中,可能为危险房屋或因所采取的处置措施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并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对于围护系统中部分指标不通过的房屋,应告知物业单位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下列处理措施:更换危险构件、架设临时支撑、部分拆除或加固、定期检查维护及观察使用、停止使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定期归集房屋安全体检结果并督促指导检后隐患治理和治理结果确认。房屋安全体检结果为基本通过和不通过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房屋安全体检报告意见建议向房屋产权人及使用安全责任人送达房屋隐患通知书,并告知隐患处置整治要求,督促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同时在本社区管辖范围内予以公示,同步抄送有关行业所属地区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房屋安全隐患治理费用承担
1.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治理费用原则由房屋产权人及安全责任人承担。
2.住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隐患,以及房屋周边公共配套设施安全隐患,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由分摊范围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筹集资金,实施治理。
3.其他房屋安全隐患治理费用由所在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房屋产权人及使用安全责任人落实。
4.符合各类城镇房屋更新改造条件的,纳入相应更新改造范围一并实施治理。
十、职责分工
住建局负责牵头拟定和完善城镇房屋安全体检相关政策及配套文件,明确和规范房屋安全体检机构相关要求。
珠山区人民政府、昌江区人民政府负责履行属地责任,按照《景德镇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房屋安全体检制度试点,加强城镇房屋体检工作调度,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协调处置房屋安全体检重难点问题。
珠山区、昌江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房屋安全体检年度资金筹集,加强房屋安全体检资金使用监督。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组织实施本行业监管范围内的城镇房屋安全体检工作,落实房屋安全体检结果分类处置的监督检查管理职责。
珠山区、昌江区住建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加强工作配合;加强房屋安全体检质量抽查,组织房屋安全体检报告验收,组织将房屋安全体检信息及时录入景德镇市房屋安全管理平台。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城镇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配合开展房屋安全体检工作。
附件2
景德镇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资金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5年8月15日)、《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5〕1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账户类别
房屋安全管理资金制度是储备城镇房屋安全管理资金的制度性安排,包括公共账户、个人账户,实行分类管理。
(一)公共账户
财政局负责设立、管理市级公共账户。市级资金主要用于对县(区)开展房屋安全工作给予资金支持,采取绩效考核评价、以奖代补等方式拨付,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督。县(区)级财政部门负责设立、管理县(区)级公共账户。县(区)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统筹用于房屋体检、保险补贴、区级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督。
(二)个人账户
城镇住宅房屋安全管理资金个人账户为住宅房屋业主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其资金缴存、使用和管理按照《景德镇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资金来源
市级公共账户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统筹。县(区)级公共账户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
四、资金使用
(一)资金用途
1.县(区)级公共账户全额承担珠山区、昌江区符合条件的城镇住宅房屋体检费,对城镇非住宅房屋体检费给予50%奖补。
2.县(区)级公共账户对珠山区、昌江区符合条件的既有城镇住宅房屋保险费主要由区级公共账户资金统筹支付;既有城镇其他房屋给予20%补贴。
3.发生较大以上房屋安全事故造成较大损失、影响公共安全的、发现存在紧急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急救援事件或D级危房需应急拆除处理的,由县(区)级公共账户资金支持应急抢险、处置等费用。
4.公共账户资金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资金。
(二)资金支付
1.城镇房屋体检费支付:珠山区、昌江区住建部门报经住建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利用区级公共账户资金,向房屋安全体检机构支付首笔房屋体检费,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度城镇住宅房屋体检费总额的10%;当年度计划完成并验收通过后,支付当年度剩余体检费。
2.房屋保险费支付:既有城镇住宅房屋保险费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向保险机构支付,保险协议生效后,经所在辖区住建部门汇总,报经住建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主要保险费由区级公共账户资金给予补贴;既有城镇其他房屋给予20%补贴。
五、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负责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进行市级公共账户资金筹集,指导县(区)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进行县(区)级公共账户资金筹集,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资金使用监督。
珠山区人民政府和昌江区人民政府负责履行属地责任,按照《景德镇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组织财政、住建等部门,编制年度计划、测算资金需求,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协调处置重难点问题。
附件3
景德镇市城镇房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5年8月15日)《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5〕1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保险制度
房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是引入“保险+服务+风险预防”市场机制,对城镇房屋因损毁、损伤导致的损失,新建房屋潜在缺陷、电梯安全等方面提供风险保障,并实施房屋安全风险预防服务。
(一)坚持系统谋划,顶层设计。针对不同状态、不同类型的城镇房屋,系统设计房屋安全保险制度,逐步建立覆盖房屋建筑从建设到使用的全生命周期的保险制度。
(二)坚持预防为主,保障安全。加强房屋建设和使用全生命周期的质量风险、安全隐患管控,着力防范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倒塌、消防安全、电梯安全等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坚持创新驱动,制度保障。借鉴发达城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系统设计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制度体系。
(四)坚持试点先行,有序推进。在部分条件成熟的区域率先开展房屋安全保险试点,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逐步完善制度设计,有序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三、保险对象
(一)既有房屋(拥有合法产权)
1.房龄30年及以上经鉴定为C级且实施加固后的城镇住宅房屋;
2.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城镇住宅房屋;
3.经营性城镇房屋、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人员密集场所;
4.其他城镇房屋。
(二)新建房屋
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新建房屋。
(三)电梯
已登记并正常运行的电梯。
四、保险责任
(一)既有房屋安全保障
保险责任包括房屋主体结构整体或局部倒塌造成的房屋损失、人员临时安置费用、第三方损失赔偿等内容。
1.房屋倒塌损失保障。因房屋主体结构倒塌事故造成保险房屋损失。
2.临时安置保障。由于保险房屋实际危险状况发生变化,政府发出强制撤离令而发生的临时安置费用。
3.第三方损失保障。由于房屋主体结构倒塌事故,导致第三方财产的直接损失或人身伤亡。
(二)新建房屋质量保障
保险责任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在等待期届满后,因潜在缺陷造成建设工程损坏所产生的赔偿、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费用。
(三)电梯安全保障
保险责任包括电梯维修费用、第三方损失赔偿等内容。
1.电梯维修费用保障:电梯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因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运行需要维修的,为保证其安全运行所实际支出的电梯零部件维修费用。
2.第三方损失赔偿保障:电梯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方财产的直接损失或人身伤亡。
五、组织实施
(一)运行模式
住建局负责完善城镇房屋安全保险政策,加强技术指导,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保险机构,明确试点范围、保险责任、保费标准和理赔流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与保险机构分年度签订保险协议;新建房屋由建设单位购买房屋质量安全保险。
(二)过程管理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保险机构履行“保险+服务+风险预防”相关责任;保险机构加强城镇房屋风险防范预警,标的房屋发生安全隐患(事故)的,及时赔付;城镇房屋使用责任人配合实施房屋保险,参与监督保险责任落实。
(三)资金筹集及支付
1.既有房屋保险。
房龄30年及以上经鉴定为C级且实施加固后的城镇住宅房屋,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城镇住宅房屋,由房屋安全责任人购买房屋安全保险,经珠山区、昌江区住建部门汇总报经住建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保险费主要由区级公共账户资金统筹支付。
2026年在珠山区、昌江区分别选择1-2个街道办事处以及陶瓷特色房屋、陶瓷老建筑、历史街区、保障性住房等作为试点范围,总结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后再逐步扩大推广范围,最后有序推进实现全市范围内全覆盖。
经营性城镇房屋、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人员密集场所,倡导由房屋安全责任人购买房屋安全保险。
其他城镇房屋。鼓励房屋安全责任人购买房屋安全保险。保险协议生效后,珠山区、昌江区住建部门汇总报经住建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利用区级公共账户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20%补贴。
2.新建房屋。鼓励城镇新建房屋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购买房屋质量保险,建设单位在工程概预算中明确计列城镇新建房屋质量保险费。
3.电梯。倡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申请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物业小区公共收益部分支付保险费。
2026年选择陶瓷特色房屋、陶瓷老建筑、历史街区、保障性住房购买电梯安全保险。
(四)加强保险理赔管理
房屋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所有人或实际使用人)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应及时向属地住建部门、保险机构反馈情况,原则上保险机构应及时抵达现场查勘。属地住建部门、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保险机构三方人员现场核对并确认损失情况(涉及第三方损失的,需四方人员核对并确认损失情况)、保险赔偿金额。保险机构在达成赔付协议后10日内将保险赔偿金支付至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受损第三方账户。
发生重大房屋安全事故,投保人需支付抢险救援、应急加固除险费用、临时安置等费用的,在保险责任明确的情况下,保险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城镇房屋保险协议先予支付。
六、保险机构要求
房屋保险承保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能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
2.具备与房屋保险业务规模、风险程度相应的偿付能力;
3.具备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备案的房屋安全险条款和费率;
4.拥有良好风险管理能力,有一定数量与所从事服务项目相符合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专业人员;
5.根据房屋安全管理特点,设计满足房屋安全风险预防需求的保险方案;
6.投保房屋出险的,保险机构按照规定和约定,开展事故查勘、定损和理赔,积极协助抢险救援、应急处理等。
七、风险预防及管控
(一)既有房屋
保险机构根据采购需求,委托第三方风险管理机构对投保的既有房屋开展物联网动态监测+人工巡防,或提供风险预防管控,协助政府加强房屋日常监测、风险评价和安全预警等工作。对于发现的房屋结构整体或局部倒塌等风险,应当首先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同时上报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住建部门。
(二)新建房屋
保险机构在房屋建设阶段对房屋质量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辨识和评价质量风险,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保险机构应及时通知所在辖区住建部门及责任单位进行整改,从源头上降低质量风险。
(三)电梯
保险机构应加强电梯维护保养的日常监控管理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保险机构应及时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同时上报所在辖区住建部门及责任单位。
八、职责分工
住建局负责牵头拟订和完善城镇房屋质量安全保险相关政策及配套文件,组织相关工作实施,督促落实相关风险整改。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房屋保险机构履行“保险+服务+风险预防”相关责任,加强保险过程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督促本行业领域积极开展城镇房屋质量安全保险工作。
珠山区人民政府、昌江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房屋质量安全保险工作,配合实施资金奖补工作,协调处置重难点问题。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城镇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配合开展房屋质量安全保险工作。
赣公网安备 3602000200036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