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以来,景德镇市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认真落实上级工作指示,持续开展导游乱象、强制消费整治行动,从严整治旅游市场乱象,全面提升景德镇市旅游市场秩序。为进一步引导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规范执业,现将2026年景德镇市第一批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景德镇市查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景德镇文旅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某自然人余某某招徕一批旅游者开展包价旅游活动。经查,余某某在没有旅行社组织承接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委托李某某帮忙在微信群宣传招徕旅游业务,招徕旅游者参加包价旅游活动获取利益。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景德镇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余某某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李某某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景德镇市查处周某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景德镇文旅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由外地某国际旅行社委派的随团导游周某在旅游活动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经查,导游周某受旅行社委派,在“景德镇婺源三日游”旅游活动中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并在景德镇中国陶瓷博物馆被执法人员发现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当事人周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景德镇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周某处以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对委派周某的外地某国际旅行社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浮梁县查处陈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浮梁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某度假区对某某旅游有限公司组织的“仙见江西五天游”旅游团队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团队导游陈某导游证已被注销。
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浮梁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陈某予以公告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乐平市查处乐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悬挂旅行社业务许可证案
乐平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队员在对旅行社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乐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在经营场所内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经查,该旅行社因过年没有营业,所以临时将《营业执照》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取下,未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当事人乐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在期限内改正。参照《景德镇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项清单”》中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8),符合不予处罚的情形。因此,乐平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乐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赣公网安备 3602000200036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