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5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并加强景德镇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航空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江西省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景德镇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与监督管理,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由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协商对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景德镇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景德镇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净空保护区域。
景德镇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主要涵盖范围:珠山区、昌江区、高新区、昌南新区、浮梁县、乐平市;上饶市婺源县、鄱阳县、德兴市部分辖区;黄山市祁门县、池州市东至县部分辖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0公里为半径的弧和以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第五条 景德镇机场分公司(以下简称“机场分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机场总体规划,制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图、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图、无线电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图等图纸,并将最新的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图纸报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发改、自规、公安、住建、应急、气象、教体、城市管理等涉及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备案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六条 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昌南新区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市民航建设服务中心、机场分公司应对景德镇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及保护要求进行广泛宣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景德镇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对破坏景德镇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七条 市民航建设服务中心协调市相关单位落实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视工作需要,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市长办公会议专题协调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事项。机场分公司组织机场周边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召开净空联席会议,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应急救援协调工作,牵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机场净空保护区限制高度要求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依据已批准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充分运用民航行业主管部门配发的机场净空辅助审核系统开展新建、扩建和改建建(构)筑物用地规划审批。定期将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涉及航空限高相关建设项目的审批资料定期抄送机场分公司。
(三)赣北无线电监测中心。负责会同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划定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适时开展无线电监测,查处民航无线电干扰源,保护民航专用频率不受干扰。
(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及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加强与自然资源规划、民航部门的联系对接,确保重大建设项目符合航空限高要求。
(五)市公安局。负责按属地原则查处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低慢小”航空器(包括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航天模型、空飘气球、孔明灯等)非法飞行活动的行为。
(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在施工设计、施工组织阶段严格控制施工塔吊等施工机械顶点高度,并满足机场净空限制高度要求。
(七)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各相关县(市、区)、高新区、昌南新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要求审批广告牌。及时处置影响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安全的违规建(构)筑物的行为。
(八)市林业局。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超高树林的权属确认,并负责超高树林采伐的报审工作。
(九)市民航建设服务中心。负责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
(十)市气象局。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并加强与航空管制部门、机场分公司和市民航建设服务中心的联系对接。负责查处违规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行为。
(十一)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使用动力伞、滑翔伞、航空模型、无人机等开展航空体育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并加强与航空管制部门、机场分公司和市民航建设服务中心的联系对接。
(十二)景德镇供电公司。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新增和迁改输电线路符合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要求。负责超高杆塔的拆降或移除工作。
(十三)市通信发展办公室。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设置的通讯基站符合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要求。负责超高通讯基站的拆降或移除工作。
(十四)景德镇机场分公司。负责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日常管理、动态巡视检查工作,对影响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处置。负责提供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相关技术服务等。
(十五)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昌南新区管委会。负责制止所辖区域内违反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的行为,并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实施监督、管理和处置。负责安排一个工作部门具体对接市民航建设服务中心、机场分公司,协调辖区内的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六)修建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七)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八)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落叶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放风筝等。
(九)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九条 障碍物限制面外、机场基准点55公里范围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应当满足机场飞行程序和起飞航径区超障要求且符合通信导航监视台站的场地和电磁环境保护要求,对可能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取得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或民航江西监管局的净空审核意见。可以采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组织建设单位提供遮蔽方案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审核。
第十条 机场进近灯光场地保护区范围内,除导航所必需的设施外,不应当有突出于进近灯光芯高度以上的物体,不应当存在遮挡驾驶员观察进近灯光视线的物体。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设置障碍灯和标志。
机场及其周边地区可能妨碍或混淆飞行员对地面航空灯识别的非航空地面灯和其他设施(如路灯、广告屏等),应当熄灭、遮蔽或改装。机场及其周边地区设置激光发射器、探照灯时,不得影响飞机的正常起降。
第十一条 景德镇机场分公司应加大对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新建项目的跟踪巡查力度,杜绝违规新增超高障碍物。在巡视检查中,发现疑似新增障碍物时应立即组织测量,核实超高情况,确认障碍物超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外发布航行通告,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处理前要求建设单位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由机场分公司负责提供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设置标准。
(二)书面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民航江西监管局。
(三)持续巡视、跟踪处理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四)处理工作完成后应组织复测,复测结果报民航江西监管局。
对于新增超高障碍物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处置仍未达到要求的,景德镇机场分公司应继续跟踪督办,直至建(构)筑物超高部分处理到位。
第十二条 机场范围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机场分公司应当驱赶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机场周边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由市民航建设服务中心协调相关县(区)人民政府或市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机场分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景德镇机场分公司应定期巡视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发现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下列行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一)修建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电气化铁路、公路、无线电发射设备实验发射场。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貌地形的活动。
(五)其他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应按照国家和江西省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专用频率受到不明干扰时,景德镇机场分公司应立即通报赣北无线电监测中心,赣北无线电监测中心应立即组织进行查处,排除干扰。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空飘物是指在机场及周边区域漂浮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气球,以及易被风吹起的边长或直径0.3米以上的各类材质的块、条、幡、网、袋、膜等物体。
升空物是指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航天模型等“低慢小”航空器、无人驾驶气球、系留气球、空飘气球及孔明灯等物体。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升放升空物体,释放空飘物。举行庆典活动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空飘物的产生。
第十六条 依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景德镇机场周边烟花焰火和空飘物的具体管控范围如下:
禁放区: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内(机场跑道两端各15公里、两侧各6公里范围)禁止燃(升)放烟花焰火和空飘物。
限放区: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以外至机场基准点半径55 公里范围内,禁止燃(升)放高度超过150米的烟花焰火和空飘物。
因重大活动需要升放超过150米高度烟花焰火的,活动举办方应参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事先书面征求所在地公安部门及机场分公司意见,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进行升放气球活动,不得影响民用航空飞行安全,需按相关法规向市气象局进行申请批准后方可按要求实施。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前,向气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受理申请的气象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批准的升放时间和地点等有关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当地飞行管制部门及机场分公司。升放无人驾驶气球的,还应提前2个工作日持气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升放1日前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批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每天24小时专人监控。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出现意外情况时,升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市气象局以及飞行管制部门报告,对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经批准,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在批准的飞行空域和时间段内组织开展飞行活动。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修建、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设施和其他障碍物体,未经批准在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升空物体,设置易漂浮物体,影响航空器正常起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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