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文件清理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的必然要求,也是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作实践。今年3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23〕14号),要求设区市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今年上半年,我市完成了对市政府本级(含市政府办)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印发了《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景府发〔2023〕7号),明确各实施部门对列入适时修改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修改工作;逾期未修改的自动失效,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二、起草经过
在上次清理工作中,列入适时修改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计17件。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工作原则,市司法局对每个文件逐一明确了清理责任单位,对与上位法冲突、规定不明确、职责不明晰、执行有难度等不适应当前形势政策要求的,督促各责任单位提出清理建议。同时,市司法局于9月7日向各责任单位发送了告知函,提示各责任单位修改期限届满后文件将失效,并请各责任单位及时完成文件修改工作。告知函发出后,市住建局、市医保局、市应急局及时反馈了清理建议,对《景德镇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待该17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由市政府重新制定。其他责任单位未反馈修改或制定建议。
三、主要内容
根据要求,市司法局提请市政府宣布《景德镇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办法》等1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
1.《景德镇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市政府令第2号)
2.《景德镇市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2006年市政府令第41号)
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景府发〔2017〕8号)
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景府发〔2012〕24号)
5.《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景府办发〔2018〕1号)
6.《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景府办字〔2016〕111号)
7.《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景府发〔2015〕4号)
8.《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景府发〔2014〕7号)
9.《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景府发〔2012〕8号)
10.《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景府字〔 2003〕76号)
11.《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景府办〔2014〕32号)
12.《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学前教育管理的意见》(景府字〔 2013〕53号)
1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景府发〔2018〕12号)
1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景府办发〔2018〕12号)
15.《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景府办字〔2018〕95 号)
16.《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机场净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景府办字〔2018〕94号)
17.《景德镇市税收保障办法》(2015年市政府令第9号发布,景府办字〔2018〕98号修改)
赣公网安备 36020002000366号
